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党政领导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规范学院议事决策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学院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广西高等学校议事决策工作规程(试行)》(桂党高工组〔2017〕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同级纪委书记、学院办公室主任及教工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涉及学生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学生党支部书记应列席)。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工会分会主席也应列席。其他列席成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的需要协商确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组织书记(以下简称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涉及党建的工作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书记、院长若有一人不在,可以委托对方主持。书记、院长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每月至少召开1次。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意见和措施。
(二)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研究决定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规划、计划、总结和各项改革方案,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或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讨论本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学科发展方向、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专业申报和调整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并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五)通报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情况,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稳定、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年度经费使用方案、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本单位办学资源调配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及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选拔和考核、人员聘任和调配,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引进、流动,以及教职工职称评定、考核、评优、奖惩和公费出国(境)、外出进修人员的遴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各类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问题,研究确定本单位绩效分配问题,审定分配方案。
(九)研究决定人才培养、学生招生、就业、奖励、处分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的重要事宜。
(十一)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结合本学院特点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和办法。讨论研究对违纪行为的初步审查和处理意见。
(十二)研究决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三)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会议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应提前1天以上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若干个方案或建议。
(三)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
论通过。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问题要畅所欲言,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平等参与决策,会议主持人一般应最后发表意见。列席人员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五)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商量确定。其他出席会议的成员也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也不能临时动议进行讨论。
已确定上会讨论的议题,如分管领导不能到会,一般不予讨论。
(六)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党政主要领导会前应充分沟通酝酿,主动交换意见,经协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七)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的方案在上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及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应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八)讨论决策时,应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后,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结论性意见或通过会议表决作出决定。通过决议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九)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若采用投票方式决策,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在投票统计结果上签名。
(十)集体讨论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第四章 纪律要求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的纪律要求主要有:
(一)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会议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合理建议要及时采纳。对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效益和效果等绩效要及时进行评估。
(三)会议均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议题时,如遇重大分歧,不得仓促做出决定。
(四)对会议形成的集体决定、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在未做出改变之前,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同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利益关系的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六)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对违反纪律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七)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会议中审议的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经院长、书记审核,会议主持人签批后,根据需要发至本学院有关单位并存档备查,同时应传阅至因故缺席的班子成员。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和院长根据各自职责把关签发。
(八)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
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本单位师生员工,发挥好学院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九)学院办公室要建立督办落实相关会议议题情况登记及有关资料存档制度,了解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汇报。
(十)凡属“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学校分管(联系)领导汇报,并根据需要向本单位师生员工通报,做到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出现失误,由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决定、决议执行中出现失误,由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书记和院长按分工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每年要对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各学院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学院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挂钩,同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任免、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党外监督的作用,以多种形式监督本规程的贯彻落实。院长和书记要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院党政要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二级学院。
第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学院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