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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与设计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谭锐 [发表时间]:2020-07-10 [来源]:美术与设计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党政领导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规范学院议事决策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学院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广西高等学院议事决策工作规程(试行)》(桂党高工组〔2017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委员会议”)是二级学院党组织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会议成员为党总支部委员(同级纪委书记不是党委委员的,一般应列席会议)。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委员的,根据议题需要可列席会议有关议题。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总支部扩大会议。

第三条  委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四条  委员会议一般每学期不应少于两次。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委员会议事范围为:

(一)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各项决定在本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二)按照学院党委统一部署,提出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

(三)讨论通过学院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讨论制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师生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四)研究制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案。

(五)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研究学院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干部考核、监督等工作。

(六)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学院党委的要求,按照组织工作程序对党委(党总支部)的换届选举做出安排。

(七)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学院教风、学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八)讨论审定学院党校工作、组织发展工作计划;根据党员发展原则和程序,审定党员发展名单;提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预备党员和党员教育、培养和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九)研究、安排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工作者、党员评优工作,审定评选名单;讨论研究对违纪违规党员的处理意见。

(十)研究、讨论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一)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研究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的方案和措施。

(十二)研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党委(党总支部)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

(十三)研究落实学院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会议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第七条  开会时间及会议议题应提前1天以上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若干个方案或建议。

第八条  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

第九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问题要畅所欲言,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平等参与决策,会议主持人一般应最后发表意见。列席人员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条  委员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部委员向书记提出,或由书记征求意见后提出。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学院党委请示。

 第四章  纪律要求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对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会议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合理建议要及时采纳。对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效益和效果等绩效要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会议均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议题时,如遇重大分歧,不得仓促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对会议形成的集体决定、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学院党委报告,在本党总支部未做出改变之前,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八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利益关系的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会议参加者要严格保密纪律,与会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对违反纪律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会议中审议的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经书记审核,会议主持人签批后,根据需要分发并存档备查,同时应传阅至因故缺席的班子成员。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院党总支部。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学院党总支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